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

2017年04月01日 00:00:00tz26浏览量:488次

松政发〔2017〕4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以有效投资拉动有效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7年底前,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以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符合条件安置的每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以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截止2018年4月底执行。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扣方法。对生物药品、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制造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收费水平。严格执行松滋市收费目录。对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涉及到未脱钩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涉及到已脱钩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联系帮扶责任单位协助企业与服务单位协商收取。对在建重大工业项目,应企业需求,经核实并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会签审批后,其耕地占用税、契税给予一定的缓缴期,实行分期缴纳。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截止2018年4月底执行。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力度。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没有人员失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额度不超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规模企业,经人社部门批准,应缴社保资金可以先记账,签订协议后暂缓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别困难的不超过12个月。

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执行全省2016年期间先后三次出台降低标准,降低全市大工业用电价格2分/千瓦时以上,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4分/千瓦时。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效率的运行机制。协调引导上游供气企业对大用户直供,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只承担厂区内的管网建设成本费用,对大用户用气价格实行阶梯递减。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绿色通道”减免通行费政策。加快建设城区、临港等地物流园区、货物运输枢纽、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构建与铁路、港口和公路货运能力匹配的公路集疏运网络系统。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优化货运组织方式,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货源车源匹配度。

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改革。对我市纳入的重大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探索工业用地供地政策改革,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加大工业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与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规划,推进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产城融合示范区。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园区服务企业发展承载能力和水平。

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缩减审批时限,实行容缺预审,全程帮办服务,按期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市级审批部门全覆盖。

深化巩固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对全市中介机构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的平台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市场培育力度,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推行国地税联合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信用等级评价等合作事项和税务登记、认定、发票办理等涉税事项的“全省通办”服务。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A级、B级、C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合理确定支小再贷款等利率在实际支付利率上的加点幅度,由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运用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贴现利率要低于同期小微企业贴现利率水平。金融、担保机构要尽量压降低贷款和担保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充分运用自律机制及市场调控等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定价。

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破除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及单一依靠房地产抵押的现状,积极尝试将动产、专利权、商标权、未来收益权、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物。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纳税信用贷”业务。积极探索“超值贷”,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加强押品管理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贷款抵押率,适当增加贷款比例。发挥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

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市内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符合规定的结算费用外,不得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工业企业提供抵押物后同时要求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不得要求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

六、支持工业企业稳产扩销

继续执行工业企业纳税增量奖。对年实际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且不低于连续3年平均纳税水平的工业企业,按当年新增入库的工业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本级所得部分的3%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鼓励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和采用电商营销。对参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组织的展销活动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5000元补贴;参加荆州市政府组织的展销活动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3000元补贴。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工业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线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工业产品出口。除国家列明产品外,企业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符合条件出口企业按月办理退税。支持工业企业扩大出口,对外贸出口直接进行奖励:一是“开口”奖。对新增“开口”且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二是目标奖。外贸企业完成年度出口目标任务的,按每万美元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三是增量奖。外贸企业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每万美元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支持工业企业“改扩联”、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支持工业企业“改扩联”。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联”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投入到500万元以上、项目企业“改扩联”后当年开票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项目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5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内设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同等额度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对有高新技术产品被纳入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目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1000元。企业每转化运用一项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一次性按交易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金额1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家地理商标或者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荆州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湖北省用户满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对主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采标确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新申报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次认证,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3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认定为省级、荆州“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设备。现有规模工业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线单台投资200万元以上且技术参数、工作性能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对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认定和第三方审计验收,一次性按设备款总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购置工业机器人等“机器换人”智能设备单台达到50万元以上,按每台价值的2%奖励;购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总额的2%奖励。不重复奖励,凭购置发票、合同和现场查证为依据,两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稳岗就业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按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万元、本科生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引进人才在外租房的凭租房合同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补贴标准为: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加强职业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对工业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经人社部门核准,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的补贴。

九、加大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力度

积极培育规模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每净增一家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所在乡镇5万元奖励、给予新入规企业5万元奖励。

鼓励“个转企”、“小进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2年的过渡期。对“小进规”的工业企业,以进规前一年上缴税金本级所得为基数,入规后两年上缴税金本级所得增量的50%可用于支持企业的“改扩联”项目建设。

十、加大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严格执行市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实施办法,重点考核各金融机构工业贷款余额和工业贷款净增加额。金融机构要增加信贷投放,为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主要扶持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企业。荆州“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扶持主营业务年收入1亿元以上、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

设立工业企业续贷基金。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设立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续贷基金”,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且上一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过桥”融资服务。

实施产业金融工程“831”计划。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规模分别为3亿元、5亿元的松江产业培育基金、松江产业投资基金,利用政府间隙性资金,带动银行跟进投资,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向实体经济。

十一、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对进入上市、挂牌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依法补缴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及重大产业资金分配向股份制企业倾斜支持。

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荆州市财政奖励50万元外,同时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成功融资达到3000万元且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的,市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完成股改且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四板”交易板新挂牌的企业,市金财担保公司优先安排银行融资担保,并减免自挂牌之日起两年融资担保费的50%,降费部分实行先交后返,在国有出资分红中支出。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经辅导并纳入省级点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财政200万元奖励,荆州市财政300万元奖励外,同时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用于本地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我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在执行期间,出现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2017年2月28日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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