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4月06日 00:00:00tz68浏览量:674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1日

蕲春县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力推进全县中药材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发李时珍品牌、发展李时珍健康产业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全县中药材生产,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李时珍品牌开发,发展李时珍健康产业,打造中国健康产业示范县的资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自2016年度起每年安排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500万元,列入年度全县财政预算,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中药材产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奖补标准

第四条 对下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予以奖补:

每年新建蕲春道地药材主导品种种子种苗连片基地达20亩以上,由李时珍健康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种苗基地标准审定后,每亩按300元标准给予奖补。种苗基地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每年新发展蕲春道地药材主导品种基地,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每亩按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每村必须成立农民蕲艾种植专业合作社,建立收购点和收储仓库,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发展模式,开展“六边”种植,且面积达30亩以上,每亩按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为了引导鼓励农户和各类市场主体种植蕲艾,加强田间管理,提高种植质效,蕲艾干叶收购量按每公斤0.2元标准给予奖补;但必须提供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订单种植合同书和蕲艾收购各类市场主体统一制定的码单和银行流水账等相关凭证。由收购企业提供收购量的真实数据,直接奖补给种植农户和市场主体。

种植白芨、石斛等投资较大、周期较长的优质道地中药材品种,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每亩按500元标准给予奖补。

蕲竹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每亩按200元标准给予奖补;蕲龟养殖达50只以上、蕲蛇养殖达20条以上,且开发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由市场主体报健康办审核后,一次性给予奖补3000元至5000元。

群众自愿种植其他新增中药材品种,且规模大、效益好、有订单,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每亩按100元标准给予奖补。

从2016年起每年度评选一批健康产业中药材生产示范村,由李时珍健康产业发展委员会统一授牌,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表彰,并按每个村1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评选标准另行制定。

积极支持开发李时珍品牌,发展李时珍健康产业,依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健康委审批后,给予适当奖补。

对土地流转连片面积超过300亩的村,按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对超额完成年度中药材生产任务的乡镇,根据核查数量按照每亩2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对承担蕲艾收购任务的各类市场主体,按蕲艾收购量的多少在其它专项资金和信贷资金给予扶持,但必须与蕲艾种植合作社或村集体实行订单种植,实行保护价收购,在村设置收购点。

第三章 资金核查

第五条 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由市场主体申报,填写《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审批表》,由所在村盖章确定,乡镇初审盖章认可后,上报县核查专班现场验收。

第六条 当年度的整村推进重点村新发展中药材项目面积不享受该专项资金;当年度评选为健康产业中药材示范村的不享受该专项资金,其种植农户和各类市场主体新发展的中药材基地,由村在10万元奖励资金中按每亩100元的标准奖补。

第七条 市场主体填写《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由乡镇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健康办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核查专班人员从县健康办、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农业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实行一个专班一个标准,根据各乡镇申报表在中药材采收季节以前对奖补类型和奖补标准进行核查。

第九条 对乡镇申报的新增中药材面积和蕲艾收购量核查,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全面真实反映中药材种植面积和蕲艾收购情况。

第十条 村集体和各类中药材种植主体联建中药材基地,在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未约定奖补分配的,由村集体与各类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奖补分成比例,并签订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但不得重复奖补,否则不予受理核查。

第十一条 在核查过程中,不得出现同类型重复奖补;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确定奖补的,由核查专班报健康委审核,按审核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新发展中药材主导品种种苗基地的市场主体由乡镇初审并盖章,报健康办审定;负责收购蕲艾的加工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必须使用健康办统一印制的收购码单。对未审定的和不使用统一印制收购码单的市场主体,不纳入奖补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三条 具体核查方案由健康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核查专班核查完毕后,由县健康办、县财政部门汇总,按资金审批程序报分管药材生产副县长和健康委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核,最后报县长审批。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监管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持“一卡通”发放程序。资金直达种植业主和“六边”种植类型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根据社员实际种植面积及产量,将资金分发至农户。

第十五条 县健康办、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农业部门负责面积核实,县健康办、县农业部门负责药材种植面积的汇总和建档建卡,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发放,县审计部门负责面积核实及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新增中药材基地建卡建档,每个基地实行“一基地一卡片”,卡片必须写明种植主体、面积、品种、地点、建设模式、合作方式、种植生产情况、产值、产量等相关情况,并附种植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要地图;所有纳入补助的基地必须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归档备案管理,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遵循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药材基地建设、收购、加工、销售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督办,逐步建立中药材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六边”种植类型村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规定将资金分发到社员或农户的,将强制收回奖补资金,且该合作社今后将不再纳入扶持范围。中药材专业主导品种示范村的奖补资金,只能用于本村的中药材产业发展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2年3月6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药材生产的意见》、2013年12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中药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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